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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肃宁县育英中学学生疑遭欺凌上吊自杀,家长看到孩子肋骨、胳膊、手、耳朵都有外伤。该学生是凌晨从窗户钻出去,然后用被单在宿舍墙面外上吊身亡的。

看到这则新闻后,让人心痛不已。又是校园歁凌,又是一个青春的生命凋零,让人伤心忿愤不已。

有些人就是人中的渣渣,上学时即显出了霸道和暴力的倾向,对这些害群之马必须依法严惩。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高中学生,应该已满十六周岁,对他们的惩治不存在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该案作案学生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是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是故意杀人。然后伪装自杀。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对该死者进行侮辱,则涉嫌侮辱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据此,本律师认为,要依法根据公安调查结果,对施暴者,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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