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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件标的为.45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年3月18日,丑某、何某(系某公司股东)以工程建筑资金不足为由在刘某担保下向甘肃省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丑某、何某未按期履行清偿义务,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向宁县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宁县法院于年8月8日依法查封了丑某、何某在某公司名下位于合水县某小区楼房20套。

案件诉至法院,宁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由丑某、何某归还甘肃省宁县农村合作银借款本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5万元,刘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执行未果,被执行人称因当地楼价低迷,楼盘未完工,工程面临烂尾,而无能力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实地作了详细调查,并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后,双方当事人于年5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丑某、何某每出售一套住宅楼向法院执行专户缴纳27万元,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随后,执行干警先后11次赴合水县某小区、合水县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地进行执行工作。至年9月23日,案件执行到位.45万元,法院及时发放了案件款,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在疫情发生后,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执行现状下,宁县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执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六稳”方针和“六保”任务,在善意执行中保护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保证其生存发展空间。本案的成功执行,不仅让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本息得以收回,有效保护了储户存款安全,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被执行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了市场主体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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