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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10月20日,成功促成一起盗窃案件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对该案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肃宁县检察院受理该审查逮捕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提讯了许某某,讯问中许某某提出愿意退赔被害人,希望检察官能够联系自己的家属处理退赃退赔事宜。承办检察官通过许某某所在村的检察协理员找到许某某的父亲,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调解工作并非一帆风顺,检察官初次找到许某某的父亲便碰了壁,许父在了解检察官的来意后,以自己的儿子做出偷盗之事颇为不齿为由,不同意帮儿子退赔,认为应当给儿子个教训,从重处罚。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承办检察官在办案期限紧张的情况下,多次找到许父纾解心结,释法说理。
检察官释法说理
年10月20日,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许父受许某某委托给被害人刘某某退赔,刘某某也谅解了许某某。承办检察官认为许某某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对许某某进行普法教育,引导其尊法、守法、敬法,从源头避免再犯罪的危险。
检察机关主持双方和解
被害人签署谅解书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该案的成功调解,是肃宁县检察院转变“构罪即捕”、“以押代刑”办案观念的重要体现。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落实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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