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通告
广大城乡居民: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统一部署,从今年开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为确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原则上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3.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凭居住证可在居住地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重点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发〔〕13号)规定,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三、参保缴费时间
年9月1日至年12月20日。
四、参保缴费方式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完成缴费:
1.代办员代征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所在村(居)委会指定的代办员办理缴费。
2.银行代征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农行、工行、建行、中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河北银行、沧州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柜台、自助柜员机、银行APP、银行POS机等方式办理缴费。
3.网上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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