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宁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污染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肃宁法院审理的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年8月至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梁村镇刘庄村南一废弃冷库内非法镀锌,镀锌后的废液排放至水泥池内,后将水泥池内废液用面包车运输至范庄村北,倾倒在铁路沿线的砖道上,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肃宁县梁村镇刘家庄村水池废水中总铬浓度为mg/L,超标倍,六价铬浓度为mg/L,超标倍,总锌浓度为mg/L,超标倍。因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人杨某支付镀锌点内废槽液、废槽渣、污泥、废水处理预估费用15.万元。
鉴于本案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等相关规定,肃宁法院组成“3名法官+4名陪审员”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处被告人支付镀锌点内废槽液、废槽渣、污泥、废水处理预估费用15.万元。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案是因非法倾倒废料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污染源来自于镀锌厂,其产生的废渣、废料中含有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物质,未经处理非法向外排放严重危害生态环境。肃宁法院坚持惩罚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并重的理念,对被告人污染环境行为处以刑罚的同时,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以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彰显司法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司法保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肃宁法院继续学习贯彻“两山”理念,依法履行新时代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为守护绿水青山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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