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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周边地区相继出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中国传统节日农历元宵节即将到来,我市部分县(市、区)有正月十六“遛百病”的民俗,因参与人员较多,极易形成聚集,导致疫情传播蔓延。为有效应对元宵节期间公众聚集性活动,严防疫情蔓延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元宵节期间减少人员、车辆无序流动,不参加“遛百病”等聚集性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鼓励倡导广大城乡居民不参加正月十六“遛百病”等聚集性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车辆无序流动,非必要不出行。确有出行必要的,需凭相关证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出行。

二、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得参加正月十六“遛百病”等聚集性活动,同时要做好家属及亲友的劝导工作。

三、在正月十六重点时段,市政府相关部门将进行交通管制,严防人员、车辆无序流动,避免形成聚集性疫情风险。对不听劝阻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请广大城乡居民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珍惜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勠力同心、全民参与,切实保障狮城人民群众生产有序、生活和谐、生命安康!

沧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2月9日

沧州市公安局

致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沧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各县(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自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全域(沧州市全部地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罚款或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是大势所趋,需要全市人民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我们诚恳的希望您自觉遵守我市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改变旧有观念,移风易俗,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最高奖励8万元)。

沧州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2、举报非法经营假冒、伪劣、超标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3、举报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

4、举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奖励;

5、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案情重大,经查证属实并捣毁非法制贩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方式

1、举报、-

2、举报信件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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