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专门“碰瓷”酒驾司机的涉恶团伙案件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对A某等六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刑罚,依法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自年7月开始,被告人A某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共计14起,以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欲报警相要挟或者威胁实施“碰瓷”,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达34万余元。在犯罪团伙中,A某决定分赃方案,提供“碰瓷”车辆,按照A某和B某的分工,C某负责在饭店盯梢酒驾司机,把酒驾司机的车型和行车路线通知D某,D某驾车故意追尾碰撞酒驾司机的车后,通知A某、B某到场解决,A某以对方司机酒驾假借报警相威胁、恐吓,基于酒驾司机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恐惧心理强索赔偿,B某趁机说和谈价,逼迫酒驾司机同意赔偿后,B某或者A某让D某等人收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某等人为攫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选择酒驾司机为犯罪对象,在沧州、保定地区城市道路上恶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A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各自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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