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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吴桥县)李某友,吴桥县沟店铺乡五道李村人。李某友于年3月31日在未通知村委会的情况下,自天津乘坐别人私家车回吴桥,行至吴桥高速路口前,从高速公路一桥洞处翻越护栏后返回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友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十四(吴桥县)郑某彬,吴桥县曹洼乡郑庄村人。郑某彬于4月1日从青岛市胶州北站乘坐高铁经济南西站换乘到达德州东站后,乘坐出租车于4月2日凌晨1时到冀鲁连接线卡口,绕路躲过卡口检查登记后,乘坐黑出租从冀鲁连接线回到桑园,并步行回到郑庄。4月2日中午,郑某彬向村里进行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郑某彬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十五(献县)张某,献县乐寿镇人。年3月11日张某回献县后,未按献县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向当地政府备案。根据流调报告,张某曾在年3月8日与确诊病例密接。后该县自年3月13日开始进行了6次全县全员核酸检测,张某未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十六(肃宁县)丁某,河间市西九吉乡后刘守村人。年4月26日,丁某乘坐出租车经过大广高速肃宁入口时,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勤人员疫情防控检查,无故持械殴打工作人员。丁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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