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天真烂漫的“小天使”,但有时也会成为令人头疼的“熊孩子”。“熊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只能由家长来买单。
近日,肃宁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两名两岁幼童撞倒了将近80岁的老人,经过主审法官的不懈努力,该案调解成功。
基本案情:年9月6日,两岁的王某、李某在肃宁县某小区内驾乘电动四轮玩具车,不小心将推行轮椅的将近80岁的张某撞到。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王某、李某的父母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是张某的损失巨大,与王某、李某父母协商未果,于年4月17日将王某、李某及其父母起诉到肃宁法院。
审理过程:立案之后,张某申请对其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载明张某身体两处构成了十级伤残。张某将赔偿款项增加至15万余元。本案主审法官马久利考虑到当事人均系同一个小区,且王某、李某父母认错态度良好,在张某受伤后也积极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为了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马法官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
马法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做被告的工作,首先,被告对于原告的受伤是存在过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于原告的伤情,被告应具有同理心,被告将近80岁了,想想自己的父母,爷爷奶奶,医院住院时间久了,身心都受到很大的煎熬,让被告从心理上同情原告;最后,向被告送达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让被告了解原告的伤情,告知被告可自己或找律师计算相应赔偿标准。通过一番推心置腹的交谈,被告当即表示,同意赔偿,但是请法官与原告协商赔偿数额能否适当降低。法官与原告进行沟通,将被告的诚恳态度告知原告,希望原告在调解过程中也能适当让步。最终,原告将赔偿金额降低到13万元,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将赔偿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原告撤诉。事后,两位孩子及父母均向老人表达了歉意,双方又恢复了往日和睦状态。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的是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两名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孩子玩耍时,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孩子撞倒老人,应对老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家长们,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定要全面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适度玩闹,避免伤及他人,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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