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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成立至今,肃宁县某商贸公司主要经营销售床上用品业务。被告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年3月,商贸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床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商品为“梦洁家纺”,货款金额95万元。签订合同后,该商贸公司未通过正规渠道购进“梦洁家纺”,而是通过蠡县某纺织品公司购买其床品,并支付货款45万余元。蠡县纺织品公司生产完毕将床品发往买方公司后案发,买方公司未支付货款。
经肃宁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肃宁商贸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通过公司公户支付货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肃宁商贸公司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及个人为了谋求利益,铤而走险,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日常生活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对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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