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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案情简介

张某、王某、孙某三人合伙经营批发站业务,三人共有一辆双排汽车,后来张某以元的价格将这辆双排汽车卖掉,所得钱款并未按合伙约定给与王某与孙某,年10月张某分别向王某、孙某出具欠条。年12月孙某与王某来到肃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欠款。最终本案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核对,并达成一致意见,由张某给付二原告元,双方合伙期间所有账目一并结清。

法官说法

本案欠款时间发生在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已经超过了20年诉讼时效,但因双方调解解决,原告的权利得以维护。

在此法官提醒,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法律规定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其设立目的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说过:“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法律不予保护”,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原标题:《以案释法

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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