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城区门店市容管理明白纸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我县城市形象,为全县人民营造容貌秩序井然、干净卫生的城市环境,我局依据市容管理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如下城市管理细则,望广大商户自觉遵守并切实做好门前三包。
一、禁止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各商户要自觉在店内经营商品,无门店的零散摊点要入市场经营。
二、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安装门店牌匾(包括大型显示屏、立柱式等大型户外广告牌匾)。所有门店牌匾不准遮挡窗户并保持牌匾完好,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加固或拆除。
三、禁止一切违法建设。禁止在临街建筑屋顶、屋外搭建构筑物(如封闭等)和建筑物。
四、禁止门店在临街门窗乱贴乱画,店前及屋顶乱吊乱挂、堆放物料等。
五、禁止装修店面时将物料堆放到道路上,因特殊原因确需暂放物料,需经城管局执法大队批准,暂放时间不超过1日,装修垃圾严禁在室外堆放,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六、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门店前燃放烟花爆竹,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规定;禁止露天切割、烧烤等一切有碍环保的行为。
七、禁止乱停乱放。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请到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整齐,确保车辆行人通行秩序。
八、禁止随意占用主次街道、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宣传活动,禁止沿街屠宰牲畜,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噪音扰民。
九、清源街以西(含清源街)商户、市民一律按照上述规定严格执行;清源街以东靖宁街、石坊东路门店保证卫生的前提下划线经营,摆放货物规范有序、禁止超出盲道,流动商贩在指定区域盲道以里可摆摊设点,严禁占用机动车道并保持卫生。
如违反上述事项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希望城区广大商户认真阅读、严格遵守并积极宣传、主动配合,共同维护我们的城市环境。
城管局监督举报
肃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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