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规范全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普通住宅物业(包括商住一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写字楼、别墅、度假村、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普通物业服务等级参照《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甘建房()号)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各县按照《庆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暂行)》(具体标准见附件),结合本县实际,自行确定物业收费标准。西峰城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西峰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庆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暂行)》予以确定,浮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
三、物业服务收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定期公布。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企业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收费范围以及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县(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公示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中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的,按《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制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暂行标准,待市级物业服务星级等级制定后,根据执行实际重新确定。
附件:庆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暂行)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1月8日
来源: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庆阳圈子
总监制:张建林
监制:王建峰
责编:李彦东编辑:万敏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35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