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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州晚报通讯员郭明洋记者唐慧

肃宁男子无证醉驾摩托车坠河,不幸身亡

——水务局是否承担赔偿责

近日,肃宁法院审理了一起索赔案。原来,肃宁县一名男子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在村边的河道转弯处坠河身亡。死者家属将肃宁县水务局告上法庭,要求水务局为男子的死亡承担责任。肃宁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男子家属的诉求。

一男子驾车坠河溺亡

家属起诉肃宁水务局

年7月2日中午,肃宁县男子李某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经过一条河道的转弯处时,连人带车不慎坠入河中,溺水身亡。李某坠河后,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出具了李某不慎坠入河中导致溺水身亡的证明。李某溺水身亡引发了一场官司。对于李某的溺亡,李某的家人认为,河道的管理者肃宁县水务局应该承担责任。于是,李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肃宁县水务局告上法庭,要求水务局赔偿23万余元。

谁该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李某的家属认为,村边的河道岸边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肃宁县水务局作为河道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肃宁县水务局则认为,李某坠入的河道是开放式河道。作为河道管理者,肃宁县水务局对此类河道的法定管理职责,仅限于维护河堤稳固,保障泄洪安全。而且,水务局在李某的坠河地点处早已设置了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相关的防范义务。肃宁县水务局表示,目前尚无要求开放式河道管理者在河道边设置防护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过错导致意外坠河,应当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法院最终宣判

死者承担后果

肃宁法院经审理查明,警方经鉴定,事故发生时,李某系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涉案河道为开放式河道,西岸水泥公路为南北路段,设置有一小段防护栏,并设立了“此处危险,禁止游泳”“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标志。肃宁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依法请求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溺亡不存在实际加害人。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在村里居住,熟悉事发地道路及河道情况,且应当知道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更应该了解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在河流转弯处可能坠入河中的危险性。李某在明知自身行为存在危险的前提下,仍实施了上述行为导致自身溺亡,应自行承担自己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肃宁招聘网全新上线,招聘、求职点阅读原文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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