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做好我市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关于做好河北省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冀教资认〔〕1号)要求和《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冀教师〔〕9号)的有关规定,请各县(市、区)认定机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认定工作质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范围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毕业人员
1.具有沧州市户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中国公民。
2.持有沧州市有效期内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3.驻沧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本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
年应届毕业生认定报名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如不能在年7月底前取得学历证书,视为不具备相应学历。
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专接本学生可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以专科或本科已毕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2年制(3+2)及5年一贯制专科生的年级按转段高等教育后即注册高等教育学籍后起算。
(三)河北省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年应届毕业生(具体院校详见附件1)。
(四)在沧州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特别提示: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二、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应当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三)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要求及《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可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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