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71号〕要求,结合肃宁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肃宁县城建成区、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根据县城区现状,划定朔黄铁路、京九铁路、靖宁南街(泽城路至京九铁路桥段)、泽城路(含东泽城、四合屯、苏家庄、贠家庄)、元礼街(含曙光苑、大五里、梁家庄、梁家屯、王家屯)合围区域内全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经济开发区划定开元大街、星海路、五福大街、创业路合围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建成区合围区、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合围区域以外的以下场所,在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及周边米以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楼房顶部、露台、阳台、楼梯、走廊及地下场所等区域;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域和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对违反肃宁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原年11月15日施行的《肃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同时废止。
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肃宁县人民政府
作为华夏民族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爆竹是老百姓一种表达喜庆、欢快心情的形式。殊不知,在一声声烟花爆竹震耳欲聋的巨响后面,存有许多危害。
一、空气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蚀性极强的酸性氧化物。大量燃放时,如果适逢无风或低气压的天气,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二、噪音污染
燃放鞭炮所发出的噪音对我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休息。许多时候,燃放时发出的突然巨响使行人受到惊吓,对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这种惊吓很可能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三、引起火灾和伤人事故
特别是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浪费资源
把宝贵的资源纸张(树木)、化工原料(包括生产这些原料时造成的污染)都燃放掉,使大街小巷满地狼迹,放完走人,使人养成无责任心的习气。
五、人力负担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垃圾,对环卫工人带来了严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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