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应该如何处理他们的关系呢?当一方以通行、排水或者铺设管线的目的要求使用另一方不动产,另一方是否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呢?近期,肃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水铺设管道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该案件向公众阐明了相邻关系适用的条件,对于滥用相邻关系的诉求依法进行了驳回。

王某房屋与张某房屋南北相邻。王某的房屋原先由张某院落内的自备井供水,年该自备井被政府关停。王某称原来的机井被关停,在原来的机井上建设了二级供水站,王某需要在张某院内重新铺设安装管道,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张某阻挠其施工,至今无水可用,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为王某进入其院落铺设安装自来水管道的施工提供便利。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多次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王某、张某也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主审法官依法向肃宁县供水公司进行了调查,详细了解了王某、张某附近市政供水管网的铺设时间、铺设情况。经调查得知,王某房屋南侧已经铺设市政供水管网,王某配房接入了市政供水管网,配房正常供水,正房未接入水源。因王某与张某就房屋北侧供水管网铺设位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供水公司无法对北侧管网进行施工。

肃宁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可知,行使相邻权的前提是相邻权人必须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否则无法用水、排水、通行或者铺设管线。王某院落南侧已经铺设有市政供水管网,该管网已通水,王某利用张某不动产实现用水并不是必须的、唯一的方案。故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明确了相邻权人行使权利的界限。虽说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人通行、用水、排水、铺设管线等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是这种便利应当是在“必须”的前提下,如果相邻权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了其目的,不是必须利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或建筑物,那么不动产权利人就有权拒绝。

来源:肃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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