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思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四创建”活动,切实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肃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活动,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一、各类偷排偷放行为。

二、开办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散乱污”企业行为。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烧荒等行为。

四、道路扬尘、工地扬尘、厂区扬尘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五、燃烧散煤等行为。

六、不规范堆放或随意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污染行为。

七、超标排放或者采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八、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创造全县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九、受理方式

(一)举报-

(二)来信来访举报:沧州市肃宁县武垣西路号,邮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年3月20日内容来源:肃宁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辑:沈玉寒(实习)校对:刘树欣审核:王涛鹏飞肃宁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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