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县住建局了解到,为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我县计划将位于神华东路北侧的单套面积平均47平方米的90套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申报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我县城镇户籍,且在我县实际居住;

2、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房用地或无自有住房的家庭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家庭;

3、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4、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与抚养关系;

5、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时限为年7月21日—年8月7日,申报人可到各社区、肃宁镇民政所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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